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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
    張素華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家旭、蔡政宏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秉忠林永泰蔡建成即蔡清雲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素華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家旭、蔡政宏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余秉忠 債 權 人 林永泰 債 權 人 蔡建成即蔡清雲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依照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本條 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由聲請人提出等值保單解約金到院分配以代處分。聲請人嗣後解繳財產現值等值現金新臺幣286,125元到院, 本院作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對分配表提出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債權人之金額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本院執行案款領具等資料在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財產所有人:張素華 名稱 說明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1.保單價值新台幣(以下同)188,250元。 2.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1.保單價值40,179元。 2.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3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1.保單價值41,906元。 2.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4 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1,579股(依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股份 有限公司113年6月7日函文列計),以每 股面額10元計算,總值共計15,790元。 2.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5 機車一輛 1.西元2018年出廠 2.出廠迄今已6年,除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  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量一般使用折舊狀  況及其上有設定動產抵押權,足認不具清  算價值,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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