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97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孫和
- 代理人
- 薛雅今
- 債務人
- 歐陽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歐陽萱對第三人詠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永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勞保、集保、保險、郵局存款,惟依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已自第三人詠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