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昭文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喜瀨普美賢、李佳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50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喜瀨普美賢 李佳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喜瀨普美賢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陽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三重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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