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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秀鳳
代理人
郭釗偉律師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林勵之、王楷評、羅建興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00號11、1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2年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等資料,其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經審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認無處分之實益,則債務人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依首揭規定,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本院並於113年9月27日以函文敘明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財產所有人:莊秀鳳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汽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1997年 出廠迄今已將近30年,除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20年 出廠迄今已4年,除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機車三年)外,且有設定動產抵押,再衡車輛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勘認無變價實益,故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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