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張財育、周佳琳、今井貴志、莊仲沼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王楷評、羅建興、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秀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秀鳳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勵之、王楷評、羅建興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號11、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2年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等資料,其名下清算財團財產 如附表所示,經審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認無處分之實益,則債務人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依首揭規定,本院 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本院並於113年9月27日以函文敘明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 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財產所有人:莊秀鳳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汽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1997年 出廠迄今已將近30年,除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20年 出廠迄今已4年,除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機車三年)外,且有設定動產抵押,再衡車輛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勘認無變價實益,故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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