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聲請人
洪克明
相對人
陳亮燁

陳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2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裁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上開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56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