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34號
- 聲請人
- 簡慶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陳華妹、王勢勛(原名:王建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5、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依聲請人所提出之000109號催告函所示,月息2%×12=24%,顯已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上限,應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