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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呂如琦

原告
李宇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月13日宣判,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5月9日變更為黃金波,有會議紀錄可參,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件准由黃金波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姚芳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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