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債務人
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丘祺緯
債務人
羅瑩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柒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陸佰玖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壹佰柒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陸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