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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即債 洪美滿

務 人

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宜昀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賴怡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無財產或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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