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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9 日

債務人
涂菀秦即涂月娥
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戴淑雯、周培彬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文瑞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4年消債更字第147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不具清算價值如附表說明,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前函知債權人就債務人債務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其等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財產所有人:涂菀秦即涂月娥    名稱 財產細項 說明  1 遠雄人壽保單 清算程序中保險公司陳報於文到後終止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得領取解約金數額分別為12,004、23,482元。 解約金數額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範圍,則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該保單之解約金不具有清算價值,爰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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