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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王素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宇岳、吳明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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