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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孫健智

抗告人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相對人
許文斌
相對人
許吳素英
共同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抗告乃對裁定不服的救濟手段,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裁定之當事人始得提起抗告,非當事人而提起抗告,或對非當事人之人提起抗告者,均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即114年7月2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裁定,乃駁回黃秀緞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5月20日114年度司執字第44350號裁定聲明異議,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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