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13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劉書民
- 相對人
- 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顯曜
- 相對人
- 李燕莉
劉名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 114年度票字第0018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09年11月17日 20,000,000元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未記載 002 110年8月13日 26,000,000元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未記載 003 111年9月8日 15,000,000元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