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9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9197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雲
- 債務人
- 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秘華均
- 債務人
- 薛又嘉
-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范揚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本金及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