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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張景嵐
相對人
太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以民國80年4月10日第000000000號函撤銷登記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而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定有明文,此等條文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前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業已裁撤)80年4月10日建三字第130407號公告撤銷登記在案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閱屬實,堪可採認。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

(二)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然按卷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章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0000年度監宣字第00000號裁定等件所示,相對人經撤銷登記時,有股東王鍊、童○瑞、葉○家、吳○煌、劉○煥,其中王○鍊經裁定為監護宣告,童楨瑞現已死亡而有繼承人,尚無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而與同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17號、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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