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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4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王素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宇岳、吳明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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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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