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
- 抗告人
-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緞
- 相對人
- 許文斌
- 相對人
- 許吳素英
- 共同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抗告乃對裁定不服的救濟手段,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裁定之當事人始得提起抗告,非當事人而提起抗告,或對非當事人之人提起抗告者,均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即114年7月2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裁定,乃駁回黃秀緞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5月20日114年度司執字第44350號裁定聲明異議,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