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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午○○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竹苗環保尖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丑○○
法定代理人
卜甲○○
法定代理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巳○○
法定代理人
卯○○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辛○○
兼被告
辰○○
被告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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