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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七○號

確認非婚生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七○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離婚,嗣原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產下乙女取名李旖庭,惟李旖庭並非伊與被告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女,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等語,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出生證明書等為證。

二、按否認子女之訴,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故否認子女之訴,衡其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由妻起訴而未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則難認其當事人之適格為無欠缺。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既未同以其前夫即被告乙○○及子女李旖庭為共同被告,揆諸前開說明,其當事人適格尚難謂無欠缺,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信旭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非婚生子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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