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10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1061號
- 聲請人
-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一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4樓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四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5年2 月7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1,000,00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