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陳騏睿原名陳正金
- 相對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4 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官有前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第33條第1 項第1 款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係為保障當事人審級之利益,即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下級審裁判,如再執行職務,對當事人之審級之利益即有欠缺,固應自行迴避。惟法官僅參與相同當事人另提出同審級之他民事事件之裁判,既與當事人審級利益無涉,尚非前條規定所稱「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該訴訟事件)承審法官,曾參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本院94年度全聲字第7 號撤銷假扣押事件之裁判,自屬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承審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法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該訴訟事件承審法官,曾參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本院94年度全聲字第7 號假銷假扣押事件之裁判一事,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及本院94年度全聲字第7 號撤銷假扣押事件94年1 月27日裁定書查核屬實。然,該訴訟事件之承審法官雖參與本院94年度全聲字第7 號撤銷假扣押事件之裁判,惟僅係參與聲請人另提出同審級之他民事事件之裁判,尚與聲請人就該訴訟事件之審級利益無涉,尚非前述規定所稱「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本件聲請人以該訴訟事件承審法官具前述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而聲請法官迴避云云,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另指相對人於該訴訟事件曾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場撤回起訴,該訴訟事件自應告終結,相對人應另行起訴重新分案以維行使訴訟程序云云,僅為聲請人對該訴訟事件是否因相對人撤回而終結生有爭議,自應由聲請人於該訴訟事件嗣後所進行之訴訟程序中為適當之主張,與本件聲請人以承審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無涉,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