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甲○○
丁○○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自94年5 月26日起展延至94年11月25日止,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9 號裁定准予展延在案。惟因清算人代表即聲請人甲○○辭任清算人職務乙事,至今仍未達成共識,於爭議期間仍無法為實質清算事務之進行,因而使清算事務再度延宕,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9 號案卷,核閱無訛,且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