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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韓月英
被告
丁○○

      乙○○即鍾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九分之七,餘由被告丁○○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期間自92年6月10日至98年6月10日止,放貸後12個月內按月繳息,並自93年7月10日起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3%固定利息。惟借款人即被告丁○○自93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積欠本金492,242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據授信契約書第5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丁○○於92年5月2日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一張,並簽名同意原告所定一體共通適用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嗣被告丁○○持所申請之信用卡陸續簽帳消費,依該條款第14、15條規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按週年利率15%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丁○○自93年9月份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條款第21條及22條規定,不依約清償時,本筆債務至93 年9月21日止即視同到期,被告丁○○尚積欠原告簽帳消費款本金144,690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綜上所述,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為被告乙○○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借據、創業貸款契約書、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逾期資料明細表各1紙、授信契約書2紙為證。被告丁○○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之主張,自為真實可信。被告乙○○雖辯稱現因經濟因素,無力一次清償,冀能分期或延長付款期限云云,然有無資力清償僅係將來得否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以被告乙○○之主張,亦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命被告丁○○、乙○○連帶給付原告492,2 42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丁○○給付原告144,690 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訴字第45號 │├──┬─────┬───┬────┬────┬───────┬───────┬──┤│編號│ 債權本金 │利 率│利 息│違 約 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 │(新台幣)│ │起 算 日│起 算 日│(包括遲延利息)│ │ │├──┼─────┼───┼────┼────┼───────┼───────┼──┤│ 一 │492,242元 │7.665%│93/8/11 │93/9/11 │自利息起算日起│自違約金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 ││ 二 │144,690元 │15.00%│93/9/8 │93/10/8 │上開利率計算。│6個月以內,按 │ │├──┴─────┴───┴────┴────┤ │上開利率10%計 │ ││ │ │算,超逾6個月 │ ││ │ │部分者,按上開│ ││ │ │利率20%計算。 │ │├────────┬─────────────┴───────┴───────┴──┤│合計:636,932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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