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源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甲○○
人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