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巷5號
- 巷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五七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被繼承人即原告之父邱金發於民國95年6 月18日亡故,被告前曾以鈞院所核發之93年度票字第2339號裁定,而被告旋依繼承法理以原告為連帶債務人之一,並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由鈞院以96年度執字第5250號分案受理,全案嗣以核發債權憑證報結。未許,被告復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就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經鈞院以96年度執字第15745 號執行在案。惟查,原告之父邱金發死亡後,繼承人之一邱創根即依民法規定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918 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詎被告仍就原告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且該不動產又非自被繼承人邱金發繼承而來。從而96年度執字第5745號執行程序即非適法,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於邱金山死亡後,為執行其合法繼承人之財產時,曾向鈞院家事法庭查詢邱金山之繼承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鈞院函覆僅有邱創根拋棄繼承,並未限定繼承,因此原告是否為限定繼承人容有疑議,請鈞院查明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被告前以本院93年度票字第2339號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嗣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經本院於96年3 月2 日發給債權憑證後,被告再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並已查封在案(尚未拍定);另同為繼承人之邱創根於原告之被繼承人邱金發95年6 月18日亡故後,即於95年8 月7 日依民法第1154條、第1156條及第1157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918 號裁定准予開始限定繼承程序,並依該裁定所示登報公示催告,而完成限定繼承之程序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執字第5250號強制執行案卷及95年度繼字第918 號聲請限定繼事件案卷後審閱無誤,自屬實在。
四、本案首應審究者為被告對於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能否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第1154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按最高法院75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按為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惟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本件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為原告二人於67年11月9 日以買賣為由取得之固有財產,並非邱金發之遺產,且依邱創根於95年8 月7 日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所提出之遺產清冊並無該筆財產;而被告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745 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名義,乃是對於邱金發之本票裁定,對原告而言仍為繼承債務。今同為繼承人之邱創根已為限定繼承,則同為繼承人之原告依上揭規定亦發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既然原告既已為限定繼承,自仍須以遺產為限,負物之有限責任(民法第1154條參照),是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於執行程序中,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限於邱金發之遺產,而不及於原告之固有財產即系爭不動產為由,主張撤銷該系爭不動產之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上開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 表:96年度訴字第830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 ├───┬────┬──┬──┬───┤ ├────┤ │備 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1 │桃園縣│八德市 │大成│ │363 │建│125.34 │全部│甲○○、邱圳││ │ │ │ │ │ │ │ │ │枝各二分之一│└─┴───┴────┴──┴──┴───┴─┴────┴──┴──────┘┌─┬──┬───────┬───┬──────────┬──┬──────┐│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備 考││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 │ ││號│ │ │屋層數│合 計│範圍│ │├─┼──┼───────┼───┼──────────┼──┼──────┤│ │ │桃園縣八德市大│2層樓 │第一樓層:108.55 │ │ ││1 │158 │成段363地號 │房加強│第二樓層:119.22 │全部│甲○○、邱圳││ │ │--------------│磚造、│騎樓 : 10.67 │ │枝各二分之一││ │ │桃園縣八德市廣│住家用│ │ │ ││ │ │福路115號 │ │合 計:238.4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