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己○○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五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剛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4年度繼字第215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