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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210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國毓精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己變更,

       請提出該相對人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及記事未省略之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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