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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043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
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8年11月24日、84年11月15日以附表所示土地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0 元、204,1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並於80年1 月9 日至85年12月26日間陸續提供附表所示之建物,為上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增加擔保物,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59,478,06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短期授信擔保合約、中長期放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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