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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6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宏電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電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相對人神傑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42 號准予備查在案,並陸續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26號、96年度司字第144號、97 年度司字第78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茲因聲請人依法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公告債權申報,並對已知之債權人催報債權,惟聲請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42 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7年6 月24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 個月至97年12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