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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彪記國際有限公司、神運運通有限公司、大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七益國際有限公司、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龍群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友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橙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該公2、 如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未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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