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7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7699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彪記國際有限公司、神運運通有限公司、大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文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連運運通有限公司、七益國際有限公司、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經查,債務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2 、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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