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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5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57號

聲明人
丙○○
聲明人
乙○○
聲明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 繼 承人 甲○○  生前最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9 月16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此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惟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前最後住所地為台南縣歸仁鄉○○村○○○路○段216 號,並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件拋棄繼承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5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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