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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仲認字第1號

認可仲裁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認字第1號

抗告人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
相對人
銀行)
相對人
2Y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 ○○○○○ ○○○○ ○○ ○○○○○○○○○○○○( 即蘇格蘭皇家銀行) 間認可仲裁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5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抗告人至遲應於98年10月26日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98年11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仲認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認可仲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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