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4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40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佑澤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游枝成
法定代理人
郭慶和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七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券壹張,面額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號碼A八六四○三號,就相對人丙○○、乙○○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該條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1 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佑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佑澤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7年8月27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111040號函廢止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有相對人佑澤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股東名冊在卷可稽(參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52號卷第36、37頁),並經本院依審判資訊系統查無相對人佑澤公司聲請前開清算程序之紀錄,依前開規定,自應以相對人佑澤公司之全體股東即丙○○、游枝成、郭慶和三人為清算人,並代表相對人佑澤公司。惟聲請人之聲請狀漏列相對人佑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枝成、郭慶和,顯屬違誤,爰依職權逕予更正,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該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18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140 萬元之如主文所示之債券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7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及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書狀、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民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書狀、假扣押裁定、通知行使權利函為證。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180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761號提存事件,提供面額1,140 萬元之如主文所示之債券為擔保物,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4921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嗣聲請人已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全聲字第310 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情,已據其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乙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假扣押執行卷、提存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52號通知相對人,就聲請人上開假扣押之執行所受之損害限期行使權利,其中相對人乙○○、丙○○已各於98年9 月24日及同年9 月28日收受該通知,惟迄均未行使權利,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通知行使權利卷閱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 月5日北院隆文查字第0990000016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丙○○二人聲請發還上開提存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於前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中,曾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佑澤公司就上開假扣押之執行所受之損害行使權利,惟該通知僅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法定代理人丙○○,並未向如前述之其餘法定代理人游枝成、郭慶和為送達,此經本院調閱前開上開通知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訛,是上開催告相對人佑澤公司行使權利之通知,未為合法送達,亦即聲請人未能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自與上開返還提存物之要件有間,則本件就相對人佑澤公司之聲請與法不合,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礙難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