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

聲請人
林建宏
相對人
宏電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電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宏電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42 號准予備查在案,並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6號、96年度司字第144 號、97年度司字第78號、97年度司字第168 號、98年度司字第28號、98年度司字第166 號、99年度司字第14號、99年度司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9年12月25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則,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9年12月25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 個月即至100 年6 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