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復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同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亦有規定。末按同法第93條,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國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國字第1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92號裁定確定,其第三審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負擔,高等法院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聯邦商銀)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桃園地政事務所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抵銷相等之額後,相對人桃園地政事務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同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 註│├───────────┼──────────┼────┤│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73,468元 │由聯邦商││ │ │銀預納(││ │ │97年度國││ │ │字第53號││ │ │卷第1頁 ││ │ │)。 ││ │證人旅費500元 │由聯邦商││ │ │銀預納(││ │ │97年度國││ │ │字第53號││ │ │卷第98頁││ │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55,851元 │由桃園地││ │ │政事務所││ │ │預納(98││ │ │年度上國││ │ │字第17號││ │ │第9頁)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37,734元 │由桃園地││ │ │政事務所││ │ │預納(99││ │ │年度台上││ │ │字第92號││ │ │第15頁)││ │第三審律師酬金4萬元 │由聯邦商││ │ │銀繳納(││ │ │經99年度││ │ │台聲字第││ │ │431 號核││ │ │定) │├───────────┴──────────┴────┤│ 聯邦商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43,273元【計 ││ 算式:(73,468+500+55,851 )*1/3】 ││ 桃園地政事務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4,280 元【計算式: ││ (73,468+500+55,851-43,273+37,734+40,000) ││ 聯邦商銀已預納73,968元,並得對相對人請求所支付之第三 ││ 審律師酬金40,000元;是以相對人桃園地政事務所應再給付 ││ 聲請人70,695元【計算式:73,968-43,273+40,000】。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