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6號
- 原告
- 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竹律師
- 被告
-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銷售之「潔王神伸縮旋轉拖把組」、「拖D 神伸縮旋轉拖把組」、「霸王神伸縮旋轉拖把組」以及「圖爾奇免腳踩伸縮旋轉拖把組」等產品嫌違法使用原告專有之中華民國新型第M330077 號「拖把結構」專利,侵害原告專利權,原告自得依專利法第106 條第1 項、第108 條、第84條第1 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李清河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顯見本件確屬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