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繼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繼字第17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晉梅之義子,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2 月19日死亡,聲請繼承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李晉梅之義子,而非養子,並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晉梅間於法律上不生擬制血親關係,非民法第1138條第1 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非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繼承人甚明。聲請人若依法為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繼承人而得繼承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亦無須向法院聲請始得繼承之法律規定。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繼承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