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聲字第9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聲字第9號

聲請人
李後宏
聲請人
林政達
聲請人
張哲誠
聲請人
游永文
聲請人
簡國釧
聲請人
陳室安
聲請人
莊福明
聲請人
廖文勇
聲請人
鄧仁斌
聲請人
高朝萬
聲請人
邱枝宏
聲請人
林宜豐
聲請人
林鴻強
聲請人
陳朝鑫
聲請人
邱旭廷
聲請人
簡慶安
聲請人
葉育銘
聲請人
葉秀麗
聲請人
李清芳
共同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09 年2 月19日109 年度桃秩聲字第6 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於民國109 年1 月27日20時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賭博財物,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員警當場查獲,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000 元等,惟聲請人中多人並未參與賭博,僅在旁圍觀,即使有參與賭博者,警察當場扣押賭桌上之2 萬餘元財物外,更令聲請人掏出口袋內、手提包、背包內現金,不分青紅皂白均予沒入,而本件查獲時間為109 年1 月27日晚間,製作並送達處分書時間應在109 年1 月28日凌晨,本件異議時間應自同年月29日起算,算至同年2 月2 日屆滿,然109 年2 月1 、2 日為假日,應順延至109 年2 月4 日,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秩聲字第6 號(下稱系爭裁定)以異議逾期為由,駁回聲請人之異議,爰依法聲請再審,並請求撤銷原處分暨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而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再審聲請相關事項並無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各款所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33 條明定。又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109 年2 月19日以系爭裁定駁回異議確定,有系爭裁定在卷可按,聲請人雖以上揭聲請再審意旨聲請再審,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要旨,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僅以確定判決為限,從而,聲請人對於確定之系爭裁定聲請再審,顯然與再審程序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