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五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