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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О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О四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六七三號、第一六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貳佰柒拾玖片、影音光碟片(VCD)玖拾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十九時三十分許起至同日二十時許,明知其所陳列販售之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接續交付與不特定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甲○○之數行為係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右揭說明,屬接續犯,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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