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為機車一輛、犯罪後坦承一切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並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併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