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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八八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又其為警查獲後,經施以呼氣測試,其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一點八九毫克一情,有酒精濃度測試紙一紙在卷可稽,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一點八九毫克,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百分之零點三七八,揆諸前開研究報告,其駕駛能力所受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其心理行為所受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再依警員對被告所做觀察測試表中記載:被告駕駛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情形;且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顯無法正常操控;並於查獲、測試及訊問過程中,被告有出入車門困難、對劃定直線無法正常行走、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多話、昏睡叫喚不醒等酒醉情事,亦有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卷可考,足徵被告當時情況,已因酒精而使其正常駕駛能力受影響,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八八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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