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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49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49號

法定代理人
温柚富
法定代理人
楊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兩造間之專案製作合約書及訂購單,請求相對人返還貨款。惟依卷附之兩造間訂立之專案製作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該合約如需涉訟,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聲請人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相對人雖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非屬以言詞為辯論,顯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4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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