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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上訴人
游美香
兼法定代理人
呂淑貞
複代理人
曾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964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3 月18日付與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96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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