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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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