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100年度桃他字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