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坤鎔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 月22日100 年度桃他字第4 號確定裁定,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11 號強制執行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如何合於同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依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桃他字第4 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請求撤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11 號強制執行,惟僅於起訴狀中表示:本院100 年度桃他字第4 號裁定依法無據,應予撤銷等語,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另關於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497 條所定之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