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救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 年度桃再簡字第2 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足認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