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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4號

聲請人
李坤鎔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 年度桃再簡字第2 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足認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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