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李坤鎔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 月22日100 年度桃他字第4 號確定裁定,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11 號強制執行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如何合於同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依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桃他字第4 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請求撤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11 號強制執行,惟僅於起訴狀中表示:本院100 年度桃他字第4 號裁定依法無據,應予撤銷等語,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另關於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497 條所定之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