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TRAN TO THANG(中文名:陳壽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